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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商标注册分类有多重要呢?
打个比方就是,想要去远方至少得知道路在哪里。很多时候,客户花重金请人设计了一个别具风格的商标图样,却在即将申请商标注册的关口上犯难了,因为不知道要在哪些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黄石商标注册分类注册的那些事。想要知道自己的商标大概在哪些类别上申请注册,关键要做到两点。
一是确定企业的主营商品或服务是什么,以此为基点,对照最新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区分表》找到相关联或相似商品和服务类别。以时下热门的打车APP软件为例说明。首先,它是属于第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而软件又是第42类的软件开发商设计和开发,通过第38类的在线数据连接通讯服务,提供的是第39类的运输服务,最后APP也可以通过第35类的广告来增加收入。
这样一条线串下来,就打车APP可以申请注册的类别包括第9类、42类、38类、39类和35类。通过确定主营商品或服务由点及面、查漏补缺,对商标进行相对全面的保护。在发展初期,企业就要把相关联或相似类别注册起来,等企业发展壮大之后再考虑全类注册保护。
企业要做到的第二点是,把与企业经营范围相近的商标进行注册。以经营啤酒为例,啤酒属于第32类,这个时候企业应该把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也一并申请注册,一旦企业在日后发展壮大,也可以尽量避免被人傍名牌搭便车,尽量减少维权所需成本。
人们伴随着商标意识的增强,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拥有了自己的商标,但在经营中经常出现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与核准的注册商标不一致的情形,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自己的商标权益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或涉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都知道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而这篇文章我们来了解一下不规范使用商标会造成哪些后果?怎么规范使用商标?
1、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1)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2)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3)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三者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2、未注册商标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主要表现在: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商标不是你想改,想改就能改的!)
2、将组合商标随意拆分、再组合,或将若干个商标组合为一个商标使用;
3、超出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
4、商标注册有效期满,没有申请续展仍继续使用,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等。(十年之期,到期记得提前续费哦)
注册商标使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注册商标
1、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
2、不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其组合,以及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4、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5、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如何申请办理商品的商标权,商标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知识产权,而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想要获得商标权,就需要到商标管理部门注册,经注册公告后没有异议的,就获得商标权,那么如何申请办理商品的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由商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9]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 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二条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第十六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附件:1.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3.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4.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5.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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