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无效的理由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黄石润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利被无效的理由

专利被无效的理由

作者:黄石润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31 08:28:06

它在我国专利制度中一直被关注,专利人重要的是需要知道专利为什么被无效,如果做好专利无效的备案,未雨绸缪,及时应对专利无效的发生,是专利人维权的重中之重;一般来说专利被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专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另一种是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3、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的领域。

黄石商标注册是企业树立品牌、扩大市场的重要举措,企业要想长远发展,需要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些公司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由于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及所需准备的材料并不熟悉,因此有很多公司会将商标注册委托给代理机构,但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容易受“100%通过、免费注册商标”的广告语影响,从而掉进坑里。下面让为您讲解申请商标注册时有哪些雷区,又该如何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雷区一:忽略查询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需按照流程进行,申请注册商标的前期工作是成功注册商标的重要环节。如果前期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到位,其后期的申请时间也会受到影响,申请流程复杂,驳回复审难。商标申请顺利的情况下,一年的时间才能拿得到。但是中途一旦有什么问题,两三年的时间都有可能。所以,提醒您一定要重视查询商标,查询商标时建议您选择正规网站,目前可以在商标局或者网进行在线咨询。如果申请商标前未进行查询,导致您申请的商标已经被人注册,后续商标没有申请成功,这时候您只能尝尝功亏一篑的滋味了。

雷区二:轻信免费注册广告文字游戏类型的广告在任何行业都在“大放异彩”,在商标注册中也不例外,一些不正规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为了吸引大量客户的眼球,往往会采用“免费、100%”这样的词汇作为噱头,引君入瓮。首先,你自己就要学会拒绝这些词,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申请一个商标,商标局需要收官费,代理公司需要收服务费,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由于商标申请过程比较复杂,所以拥有强大的法律顾问团队,完整的服务体系,以及收费标准透明的公司才是您的正确选择。一些不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低价的渠道取了客户的信任之后,往往利用客户对商标注册的具体事宜不了解而巧设陷阱。

他们或是不查询商标近似情况,或是故意帮助客户取一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商标名称,利用多种手段令商标注册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随后以商标存在驳回、异议等风险,巧立名目制造事端,或是趁机推销驳回复审等其他商标业务,或是以商标局名义虚构收费项目,通过各种陷阱诈取客户钱财,令企业及个人防不胜防,最终造成时间与金钱的双重损失。

一、商标监测是指:

1、以自个注册的商标为维护目标,对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商标布告进行监测。

2、对某些商标的法令状况进行监测。

二、商标监测的意图

1,发现其间与自个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可能与自个注册商标混杂,形成消费者误认的初审布告商标,及时在布告期内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阻碍其注册。

2,调查某些商标的法令状况(如同行竞争者的),还能够知道同行业其它公司的经营、开展动态,及时调整自个的经营策略。

三、商标监测的方法

1、自行对商标局的《商标布告》(每月四期,每期数千条)和某些商标进行监测。

表面上省钱,但功率低、质量差、实际成本高、错漏率大。公司经过商标监测,因为当前大多数公司的商标监测作业流于形式,监测人员不专业,不能极好的到达监测的意图。

2、托付国家商标局指定的署理安排进行监测。表面上要付出固定费用,但质量好、实际成本低、功率高。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黄石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版权所有:黄石润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