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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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作者:黄石润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5 08:39:31

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黄石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含义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它的“驰名”从这个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又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虽然任何一个普通商标注册都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是在它“驰名”之前,却不能享有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核心应在“驰名”二字上。

2、—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认定,而取决于是否“在中国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远是一个驰名商标。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标称某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实际上赋予了“驰名商标”以永久或较长时间的地位或者称号,这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个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离开了具体的情势而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是不真实的。

4、驰名商标不但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由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总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因而“驰名商标”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种特殊含义:它表明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之间的冲突。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但与该商标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还关涉与其对立的另一个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绝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护与该“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的参与及相关权利,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黄石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只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该商标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掌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对开创牌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注册商标什么意思?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注册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1、起商标名称,判断是否违反禁用条款。

2、确定商品或服务类别,对商品和服务名称进行群组划分。

3、进行商标查询,查看是否有相互冲突的在先权利。

4、商标查询通过后,进行商标设计(针对没有图案,又需要标志的企业)。

5、准备好相关的商标申请资料,做好文件后提交国家商标局。

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每个商标每个类别提交一份申请;

2、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依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范地填写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未列入该表的,应当附送准确的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说明;

3、商标为外文或包含外文的,有含义应当说明含义;

4、委托书应书写工整,并在委托人章戳处加盖公章或签名,印章或签名应清晰;

商标如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就有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工商局通常不会主动查处,但如果刚好有人想注册你的那个商标,则有可能会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请求。针对这个问题,你可以这样做:黄石商标注册成功后,无论是否以使用为目的,都要适时的“使用”商标,并将该使用证据保存下来,以防他人申请撤销。什么才是有效使用呢?如何保理使用商标的证据?

1、商标的使用如何界定?商标的本质属性就是用于区分不同商品的来源,因此如果在商业活动中商标起到了这种作用就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商标的包装、交易文书,商标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

2、商标使用证据如何保留?

(1)商标的使用人。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都视为该商标的使用,当然被许可人使用的证据需要辅助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商标的使用时间。如果有人对你的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那么你提供的证据必须卡在该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超前或过后都不算有效证据。因此,如果你的商标每闲置二年多就需要使用一下,并保留好证据,这样就不怕别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了。

(3)商标的图样。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因此,商标的使用自然离不开商标图样本身。你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清晰的体现该商标的图样,好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是完全对应的,当然,如果整体显著识别部分没有改变,在法律上也应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4)使用地域。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能在中国领域得到保护,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有在中国领域使用才视为商标的使用,所以在准备使用证据时一定挑选在中国领域内形成的使用证据。

今天小编把一些交易商标的陷阱给整理一下,让大家在交易商标的时候注意一下,避免出现问题,顺便完成商标交易的所有步骤,成功转让商标。

1、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你通过商标转让、企业并购等方式收购对方商标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将来存在相关商业标志导致市场混淆,甚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审核对方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有近似等关系的商业标志,并进一步考虑是不是需要把这些相关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等商业标志都一并移转过来。根据《商标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黄石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该条第3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与交易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是商标法上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转让要遇到法律障碍。

2、商标注册是否满足授权条件。商标注册需要满足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属于禁用标志、不侵犯他人权利等一系列授权条件,因此,要对交易的商标进行评估,以免将来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被宣告无效。比如,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容易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合理使用,而难以阻止。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影响甚大。

3、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对方商标虽然核准注册了,但拿来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呢?根据《商标法》第56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特别是差异较大的)商标,可能无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买来使用不小心标示注册标记的话,还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4、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根据2013年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事实上,像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Nylon(尼龙),原本都是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后来都成为了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优盘(U盘)、雪花(面粉)等商标,都被商评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丧失了专用权。

5、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哪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要查明权利人是否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交易,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外,也要查核自己需要使用的产品或业务范围,是否与对方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检查对方商标注册与自己业务的契合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查内容。

6、商标是否存在争议。交易的商标是否存在诸如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等争议?如果存在这些争议,对方将来完全可能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的注册都因撤销或无效而不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商标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虽然商标注册人未披露商标争议事实,他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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